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新闻发布会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06 09:01:00
 

在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谢开红

(2014年1月6日)

各位记者朋友、律师朋友,同志们:

今天,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前不久制定下发的《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情况。等一会儿,省司法厅俞副厅长还将代表司法厅讲话。下面,我先从法院工作的角度,就《意见》起草的有关情况、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经过

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在法庭活动,相互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工作联系,都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主力军。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事关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障,事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事关司法公正的有效维系。特别是当前,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要求我们更加注重遵循司法规律,把握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关系,加强良性互动,促进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相互监督。可以说,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要求更加迫切,意义更加重大。

多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最高法院与司法部的部署要求,立足实际,就理顺法官和律师关系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省法院党组和马新岚院长十分重视进一步健全法官与律师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多次要求各级法院和全体法官切实理解和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建立健全相互独立、彼此尊重、积极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提升职业尊荣,共同铸造过硬队伍,共同担当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重任。为了推进工作落实,省法院还把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长效机制,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要项目来抓,马新岚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听取律师界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省司法厅密切协作、共同参与下,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草拟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并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法院和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多方意见,经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后,由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全省各地贯彻实施。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36条,从提高认识、增强职业认同,彼此尊重、保障依法履职,积极合作、共同化解矛盾,相互监督、确保司法廉洁,加强交流、提高业务能力等五个方面,对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归纳其主要内容,可以用五句话、五个“同”来概括。

一是“同增一分认同”。即增强彼此职业尊重与认同,共同提升职业尊荣。《意见》强调,法官与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共同肩负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神圣使命,双方在履职中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谐相处;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共同承担着推进平安建设的重大责任,双方在履职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都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促进者,共同以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双方在履职中要坚持原则、相互监督、各司其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同尽一项义务”。即支持彼此依法履行职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意见》强调,法官和律师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行职务,规范执业行为,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好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和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在安检通道、阅卷、开庭、辩护、送达、执行等方面为律师提供更多便利和服务,并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等制度,切实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是“同担一种责任”。即凝聚彼此合力化解矛盾,共同推进平安建设。《意见》强调,法官与律师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在依法调解、判后答疑、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涉诉信访接待、法治宣传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解纷息诉,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各级法院要支持和鼓励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接待等公益性活动,以及通过主持或参与庭外和解、庭前调解等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是“同守一条底线”。即强化彼此监督相互约束,共同保障司法廉洁。《意见》强调,法官与律师在交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杜绝介绍案件、单独会见、行贿受贿、吃请送礼等违法违纪现象,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双方有关队伍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廉洁诚信从业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并通过互聘监督员、发放问卷调查和意见反馈表、相互评价和建议等形式,对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常态化的监督。

五是“同建一个平台”。即搭建彼此沟通交流平台,共同实现良性互动。《意见》强调,在省法院和省司法厅之间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业务研讨机制、督促检查机制等,构建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着力实现法官与律师间的业务交流、工作交往、信息沟通、理论研讨顺畅开展、良性互动、常态长效。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的制定出台,是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凝聚着法官和律师的共同智慧。其制定的过程,本身就是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官与律师相互间良性互动的过程。分析《意见》全文,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意见》五大部分脉络清晰、层次分明,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既注重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又注重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具体要求;既包括双方在推动依法公正司法“上半部文章”中的良性互动,又包括双方在释法说理取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等“下半部文章”中的合作举措;既为双方规范业内和业外活动设置“监督网”,又为双方在业务合作和交流方面建立“互动带”。

二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意见》充分吸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广大律师的意见建议,对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规定律师在立案、开庭等环节需要进入法院的,凭“三证”免予安全检查;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积极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让律师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或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要一并告知或送达律师;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发言,不得无故打断、制止,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对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的内容进行客观、准确的归纳,并对采纳与否表明观点、说明理由,不得不作评判或采用程序化的语言简单予以否定;等等。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意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保障律师在安检、立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权利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职责要求。有关加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纪律约束,鉴于最高法院、司法部及省法院、省司法厅有关文件已有相关规定,《意见》仅从双方如何加强监督的角度提出要求。此外,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意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法院为律师提供休息室、调解室、停车位等便利,并在律师调查令、参与信访接待制度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

各位记者朋友、律师朋友,同志们,《意见》出台后,关键在于实施。省法院对全面贯彻实施好《意见》,态度十分明确。马新岚院长强调,要把抓好《意见》落实,作为全省法院深化司法公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一项长效机制来抓,要求省法院认真带头实施,并督促全省法院落实。根据《意见》规定,省法院、省司法厅、律师协会还将设立联络员,确定具体部门,强化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联合开展检查。全省法院将以《意见》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密切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的协作配合,着力构建法官与律师依法、独立、尊重、互信的良性互动关系,使法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背景下共筑 “法治福建”、“平安福建”的坚实大厦,为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