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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许寿辉
(2014年3月28日)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记者,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借此机会,我受权向大家发布有关减刑假释工作的情况。
首先,我先向大家通俗地介绍一下与减刑假释相关的几个法律概念。第一,“刑罚”,刑罚是法院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它是犯罪分子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第二,“刑罚执行”,通俗地讲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死刑、送交监狱服刑、执行财产刑,等等。第三,“减刑、假释”,这两个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其中,“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的执行刑期实际缩短;“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附条件提前释放。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设立减刑假释的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节约行刑成本。
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事关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下面,我向大家发布有关情况。
一、我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基本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省法院和9个中级法院直接承办减刑假释案件。其中,省法院审理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院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全省法院每年通过正确审理大量减刑假释案件,为激励罪犯改造自新、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2013年,我省共裁定罪犯减刑71889人,假释4066人,合计75955人。多年来,省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改进减刑假释工作,作了探索性、开创性的有益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严控职务罪犯,提升司法公信
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规范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上,以确保此类案件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平公正。一是严格控制服刑刑期。明确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应比照普通罪犯从严掌握,严格控制此类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以避免出现“踩点”就报的不正常现象。二是增强公开透明度。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予以公示,并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三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2010年3月,省法院下发了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的通知,规定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罪犯减刑、假释均开庭审理,相应法律文书于每月底前逐件报省法院备案;对原省管干部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一律报省法院审查同意后,再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
(二)加强财产刑执行,维护司法权威
执行财产刑是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体现。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假“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要件。我们的这一作法为最高法院2012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吸纳。实践中,我们通过“三个加强”即加强宣传,扭转错误认识;加强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加强审查,查明履行能力。财产刑执行到位金额逐年递增,2013年,全省法院财产刑执行到位金额7040多万元。我省法院这项工作在2011年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减假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
(三)加强对下指导,保障法制统一
省法院高度重视对各中级法院减假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起草并商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发布施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试行)》等,细化了操作规程,明确了具体标准,促进全省的减刑假释工作在统一尺度、统一标准上进行;对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审理程序等问题,省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供各中院参照适用。
(四)推行“阳光司法”,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审。尤其是对是否予以假释有不同意见的对象,我们坚持司法民主,充分听取陪审员意见。二是举办法庭开放日活动。厦门、南平等中院联合监狱共同举办了题为“让司法公正的阳光温暖高墙内的心灵”减刑假释巡回法庭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以及服刑人员家属参加。此外,还通过参观公示栏和意见箱,旁听案件庭审,参加集中宣判大会等形式,提高透明度,消除减假工作的神秘感。三是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所有减刑、假释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及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五)加强回访帮教,延伸审判职能
对假释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帮教和考察,是确保假释取得实际效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措施。我们通过建立“三项机制”即电话沟通机制、定期回访机制、困难帮扶机制,跟踪了解掌握社区矫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警示,促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近三年来,假释对象重新犯罪率为零,减刑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福建法院减刑假释工作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也客观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以审判为中心的主导功能和司法审查作用发挥不够有力,减假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工作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为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完善。如对重大刑事罪犯设置严格的减刑假释条件;对九类罪犯限制减刑,提高死缓、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刑期;明确了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建立公示制度,等等。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又专门作出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明确了严格的规制。为贯彻落实中政委的《意见》精神,最高法院于日前召开了专门会议,提出“五个一律”的要求,即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提请后一律上网公示,立案后一律开庭审理,开庭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裁判后所有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的要求,是我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指针。下一步,我们将不折不扣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依规。要严守法律标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格局。立足于公开、公正,切实纠正机械适用分数考评、“唯分数论”、“批量”审理的做法。适时修订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试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将“办理”转为“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健康开展。
(二)公开透明。把最高法院“五个一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二是推行庭审旁听机制。除“三类罪犯”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外,还要选取罪犯悔改表现不足具有反面教育意义和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具有正面教育意义的案件,组织执行机关干警和服刑罪犯旁听,以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引导功能;三是落实裁前公示、开庭审理制度。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服刑场所通过闭路电视或书面形式公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必需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理,且结果公开,除三类罪犯及其他法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还要探索拓宽开庭案件类型。
(三)严抓重点。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一是要从严掌握标准,严格办理程序。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的幅度上从严,在假释实体条件上从严,在办理办理程序上从严,还要从细、从严抓好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备案、审核制度。二是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一经提请,就应在网上公示,以接受社会全方位监督。从立案、审理、到作出裁定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以公开促公正,以责任保公正。
(四)强化监督。一是要严格内部监督。健全完善合议庭成员、庭长、分管院长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层级监督体系,分节点落实责任。二是要建立公示异议制约机制。在监区设置法庭意见箱,收集意见,对客观、合理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建立安全保护机制,严格为提出异议人保密。三是要开展专项检查。对2011年以来三类案件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一次全省评查,重点检查案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考核材料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违纪违法办案问题。四是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实现审判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监狱)、监督机关(检察院)信息共享,以实现既强化监督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减刑假释工作中,我们热忱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帮助我们依法改进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