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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6月,台湾电信诈骗集团在柬埔寨金边市、西哈努克省等地的别墅或酒店内设立诈骗窝点,铺设网络设备,并以提供免费往返机票、食宿及薪酬、诈骗抽成等方式,诱惑大陆被告人前往柬埔寨参与电信诈骗。诈骗集团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虚拟大陆司法机关或银行的电话号码,向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群发送语音电话,大陆被告人则根据诈骗集团的安排接听被害人电话,或者按诈骗集团提供的被害人信息资料上的电话号码,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在电话接通、拨通后,大陆被告人与台湾犯罪嫌疑人分工配合,分别担任一、二、三线人员,冒充大陆地区公检法机关或者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名下信用卡透支、身份被他人冒用、涉嫌洗黑钱犯罪、款项将被法院冻结或强制执行等事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而后再以需要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核查比对、修改银行卡磁条数据、保证资金安全等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往指定的诈骗账户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总金额达1556万余元。